辽宁科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天桥、栈桥和管沟
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保障出口。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人员密焦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②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焦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离度大于5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m,但不大于5C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溫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
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来用B1级保湿材
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然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高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2、建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